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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神鷹航空

       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工作指南(第二版)》:運輸司將盡快啟用新版通航經營許可證電子證照

        發布時間:2021-01-22 11:45:10    發布者:神鷹航空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        為持續做好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》(交通運輸令2020年第18號,CCAR-290-R3)宣貫實施工作,根據 國家和民航局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電 子證照等有關工作的最新部署,考慮常態化疫情防控要求,按照優化行業管理服務、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、減輕企業負 擔的原則,特制訂本指南。

             Q1:新規章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,經營項目分 類發生了變化,通航企業如何進行換證?

            A1:自2021年 1月 1日起,對存量通航企業(含無人機企業)換發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作如下安排:

             1.存量傳統通航企業。除正在從事通用航空短途運輸業務的企業(具體參見 Q5/A5)和僅從事“航空器代管”業務的企業(具體參見 Q4/A4)外,民航地區管理局于2021年 3 月31日前,根據通航企業持有的舊版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》載明的經營項目,可以為企業直接換發新版許可證(紙 質,下略)。換發新版許可證時,企業無需提交任何申請材料。新版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》需載明經營活動類別和具體項目。例如,某企業舊版許可證載明經營范圍為“甲類:通用航空包機飛行、“乙類:空中游覽”和“丙類:航空噴灑(撒)”3個經營項目,管理局依據該企業舊版許可證載明事項,為其換發的新版許可證上應載明其經營范圍為“載客 類:通用航空包機飛行、“載人類:空中游覽”和“其他類:航空噴灑(撒)”內容。

             2.存量無人機企業。已于2020年12月31日(含)前 取得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》的企業暫無需申領 新版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》,在新版許可證電子證照上線 并完成證照換發前,其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》 持續有效。

        3.電子證照。按照民航局關于電子證照工作有關部署,運輸司正積極推進新版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》電子證照開 發工作,將盡快啟用新版許可證電子證照,并同步開展新版 許可證電子證照換發工作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4.送達方式。對存量傳統通航企業,新版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》可以通過當面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給相關企 業。當面送達的,企業應同時交還舊版許可證原件。郵寄送 達的,企業應于收到新許可證后15日內交還舊版許可證原 件??紤]到常態化疫情防控要求,建議采取郵寄送達方式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       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換證工作安排思維導圖

         

             Q2:通用航空企業申領或換發的許可證如何進行編號?

             A2:民航局已制定新版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》模板。

        考慮到行業主體數量持續增加:

        1.對存量及新設傳統通航企業(同時使用有人駕駛航空器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企業,按照傳統通航企業管理),其許可證編號為“民航通企字第 XXXX號(其中,“XXXX”為4 位阿拉伯數字),其中,存量企業的新版許可證的編號需在 原許可證編號前加一位阿拉伯數字“0。

        2.對存量及新設無人機企業,企業許可證編號為“民航 通(無)企字第XXXXXX 號(其中,“XXXXXX”為6位阿拉 伯數字),其中,存量無人機企業沿用現有編號。

        Q3:傳統通航企業如主動表示不換發新版《通用航空經 營許可證》,舊版許可證是否依然有效?

        A3:根據《行政許可法》有關規定,如企業明確表示不 換發新版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》,企業持有的依法取得的 舊版許可證在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,但自有效 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。

        Q4:舊版《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》僅載明“航空器代管”項目的通航企業是否需要換證?對不申請新版許可證 的此類企業,如何監管?

        A4:此類企業無需換證。企業持有的舊版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》在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,但自有效 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(參見 Q3/A3)。

        依據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》,自2021年1月1 日起,民航地區管理局無需再對持有舊版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》且僅從事“航空器代管”業務的企業實施市場監管。

             Q5:對于正在從事通用航空短途運輸業務的企業,如何進行管理?

             A5:正在從事通用航空短途運輸業務的企業,應在滿足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》要求的基礎上,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有關許可程序,于 2021年 2月 28日(含)前向企業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增加“通用航空短途運輸”經 營項目的申請,且取得“通用航空短途運輸”經營項目許可,并同步完成換證工作。逾期未取得“通用航空短途運輸”經 營項目許可的企業,自2021年3月1日起不得再從事通用 航空短途運輸業務,直至其依法取得“通用航空短途運輸” 經營項目許可。

             Q6:對于在  2021年1月1日以后,無人機企業新提交 的通航經營許可、變更許可的申請,如何進行辦理?

        A6:此類情形適用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》有關 規定。企業需通過“通用航空管理系統”提出申請,按照申 領或變更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有關程序辦理。其中,存量 無人機企業在取得新版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》的同時,其 原持有的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》自動失效(許可證編號參見 Q2/A2)。

             Q7:通用航空短途運輸、包機飛行企業應如何備案飛行事故應急反應預案、傷亡人員家屬援助計劃、運輸服務標準、 投訴管理制度、鋰電池運輸管理手冊?

             A7:相關通航企業應按照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 定》、《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管理暫行辦法》(民航規〔2020〕24號)和《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管理暫行辦法》(民航規〔2020〕30 號)規定,借鑒運輸航空企業成熟做法,結合實際,制定本企業飛行事故應急反應預案、傷亡人員家屬援助計劃、運 輸服務標準、投訴管理制度、鋰電池運輸管理手冊等內容, 并于2021年6月1日前通過“通用航空管理系統”向民航 地區管理局進行備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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